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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5 09:11     来源: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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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唐山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行政审批处、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在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前款所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四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一)网络平台。局门户网站设置行政执法公示专栏,统一公示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公示内容。“互联网+监管”系统、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用唐山等平台按照规定公示相关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示和事后公示,在事后公示栏目中,应按照执法事项类别分项设置。

除页码过多不便直接显示的公示内容之外,所公示内容均应直接展示全文,不得以下载链接方式公示。

(二)新媒体。可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政府文件。主要包括代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上报的信息简报等。

(四)传统媒体。利用市主流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五)办公场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审批窗口、执法场所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结合上级执法系统,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局法制部门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职责,依据省交通运输厅综合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并公开我局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

第八条  局法制部门结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求,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九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条  局法制部门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编制并公示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对市场主体进行随机抽查的事项,明确抽查的事项、类别、主体、方式、内容等。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公示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公示的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局行政审批处应当编制并公示服务指南,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受理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方式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三条  上述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或机构、职责调整,相应编制部门应当自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或机构、职责调整之日起20日内进行更新。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执法现场应做好以下公示工作:

(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按照规定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合法出具执法文书,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有条件时应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执法执勤用车应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标识》(JT/T 410-2022)和上级要求涂装统一的标识。

(三)超限检测站及其他执法场所的外观应当符合执法标识和场所外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的公示工作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开展,并做好以下公示服务工作:

(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

(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公示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四)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

(五)公示承诺事项和便民利民措施。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对公开的内容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全文公示。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中的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梳理、编制应公开的内容,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在相应公示载体上按规定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向信用平台网站归集并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并终止公示。

在其他公示平台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终止公示,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下列公示期限执行:

(一)行政许可信息按许可期限公示。

(二)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当事人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行政强制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

(四)行政检查等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

公示期满或符合信用修复条件需终止公示的,由原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撤下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二十四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由原公示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在每年的7月10日和1月20日前向局法制部门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法制部门汇总后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及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公示工作机制:

(一)建立运行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

(二)建立信息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三)建立信息纠错机制,明确纠错工作要求、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唐山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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