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唐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行政审批处、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以局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及时限等,按照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本系统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在正式作出案件调查报告前,认为该执法决定属于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范围的,应当将以下材料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一)案件调查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六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出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机构对承办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意见表》,在相应位置签署审核人员和审核机构负责人意见。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不得因进行法制审核导致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超出法定办理期限。
第十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审核未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送法制机构审核。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承办机构根据案情实际提交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法制审核的送审材料、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决策机制等内容,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可根据需要加以细化和明确。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的案件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唐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315-2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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