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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06 15:18     来源: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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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唐山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其他需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三、审核机构与职责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专门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二)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四)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四、审核程序

(一)提交审核材料

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草案;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证据材料;

  4. 听证笔录(如有);

  5. 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时限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审核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处在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分为"同意"、"修改后同意"和"不同意"三种。审核意见应当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

(四)异议处理

行政执法机构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政策法规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组织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意见。

五、审核结果的应用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最终决定文书报政策法规处备案。未通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作出。

六、监督与问责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进行法制审核或者不按照审核意见作出决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唐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以上为《唐山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详细解读。通过实施该办法,将有效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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