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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0 16:06     来源: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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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做好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事故统计对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市局制定了《唐山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报送市局安保处。

联系人:孙国利 电话:2200222 传真:2200032

电子邮箱:jtjbwc030@163.com

附件:唐山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附件

唐山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发挥统计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数据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站场运营企业、城市客运企业、水路客货运输企业、港口生产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港口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等六类。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发生的其他领域(方面)的安全生产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县(市)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局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领域(单位)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具体承担本级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市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制定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的规章制度、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并抓好贯彻实施。

(二)执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的各项规定以及相关统计报表制度,组织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三)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并按相关规定提供、发布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的考核评比和业务培训工作。

(五)完成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局直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部、市厅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本地区、领域(单位)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

(二)负责本地区、领域(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报送和管理;

(三)制定本地区、领域(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依据相关规定发布本地区、领域(单位)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领域(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的考核评比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局依据国家、省部和市厅有关统计技术标准和报表制度,编制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相关报表,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第八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采用月报、季报两种方式,各地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予以报送,杜绝延误。

第九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资料实行归口管理、逐级审核报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局直有关单位应明确事故统计责任分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统计资料准确、规范报送。

第十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局直有关单位应每季度向市局报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报送截止时间为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局直有关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统计业务和统计资料的交接。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对外提供、发布统计资料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准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局直有关单位应定期组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考核工作,对成绩突出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局直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以及本办法,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统计检查时,阻挠、抗拒统计检查,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其他资料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和印发统计调查报表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统计资料管理发布和保密相关规定,私自发布统计资料、造成泄密的;

(五)利用职权授意、强制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刁难、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或者举报人员,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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