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处室、各港航企业:
为促进我市港航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经研究,特制订了《唐山市港航管理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唐山市港航管理局
附件: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港航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港航局分管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约见各港航企业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约谈由相关责任处室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处室(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二章 约谈情形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航局分管负责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
(二)6个月内发生3起一般事故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的,或因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舆论高度关注的;
(四)对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事故,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不到位的;
(五)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三章 约谈程序
第五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约谈企业负责人,由相关处室提出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组织召开约谈会议。
第六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制定约谈方案并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七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八条 被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企业主要出资方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上级公司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接受约谈。
第九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条 约谈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剖析问题及产生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约谈人总结发言。
约谈会后形成约谈纪要,约谈纪要抄送局安委办。
第十一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顶格处理,追究被约谈对象责任。约谈方要将不履行约谈义务的企业情况存档备案,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该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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