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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3 16:50     来源: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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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为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按照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双随机”抽查的文件要求,制定了《唐山市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扰民、执法不严等问题,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15〕27号)、《关于印发唐山市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30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局直各执法单位、机关各执法处室(以下统称各执法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局各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一种监管方式。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经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交通运输企业及个人。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遵循随机、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抽查事项公开、抽查程序公开、抽查结果公开。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省、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

(五)上级交办、督办案件;

(六)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行为的。

第二章 抽查职责分工

第七条 局政法处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全局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各执法部门按照“谁检查、谁抽取、谁公开”的原则,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明确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频次,报局政法处汇总成全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市“双随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监管权限的变化,需要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调整的,各执法部门应当自调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整意见,局政法处汇总后报市“双随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职责,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报局政法处汇总形成全局市场主体名录库。

市场主体名录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所属区域、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监管对象。

第十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确定的检查项目,从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中确定实施“双随机”执法检查人员,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报局政法处汇总形成全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性别、所属科室、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内容。

如遇检查内容专业性较强,需由专业检测人员、行业内外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也可将检测人员及行业内外专家列入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一条 因监管对象的变更、执法检查人员的变动等,需要对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调整的,各执法部门应当自调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整意见,报局政法处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确定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程序,并可邀请纪检等部门监督抽查名单的抽取过程。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第三章 抽查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市场主体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各执法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单,按照监管清单检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各执法部门根据市政府和省厅等上级部门检查要求、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大数据分析的风险点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对其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执法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既要保证必要的市场主体覆盖面,也要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可以适当降低抽查频次。

第十五条 各执法部门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实施随机抽查时,应当制定抽查方案,明确抽查时间、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要求等。

第十六条 结合检查对象性质、重要性、代表性和工作实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等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随机抽取替代的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已抽查过的市场主体,应当予以排除。

对投诉举报多、安全生产问题集中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以实地检查为主,可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

第十九条 开展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制作检查记录或者录取音视频的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发现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执法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二十二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四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各执法部门每次“双随机”抽查结果应当在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局政法处在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由各执法部门负责录入,并做好相关内容的维护,及时录入抽查方案、抽取名单、抽查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 各执法部门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建设体系,对于两次或以上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纳入重点检查黑名单。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被检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唐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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