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唐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唐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唐山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方案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49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94号)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冀交政法〔2017〕291号)要求,结合全市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
前款所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5类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四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主要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第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唐山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准确梳理执法事项的编码、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内容,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七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唐交政法〔2017〕6号)要求,编制并公示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对市场主体进行随机抽查的事项,明确抽查的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市工商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八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公示栏等媒体公示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公示的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适用市场监管随机抽查的执法部门,还应当通过编制并公示执法人员清单的方式,公示执法人员信息。
第九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编制并公示执法程序。执法程序采用执法流程图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机构、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执法现场应做好以下公示工作:
(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按照规定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合法出具执法文书,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执法现场的监督检查车辆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三)超限检测站等执法场所的外观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四个统一”的要求。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业务大厅等行政服务窗口主动公示以下内容:
(一)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主体、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
(二)处罚事项的事由、依据、受理机构、处罚主体、办理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
(三)收费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等。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公示包括许可单位名称、申请人、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文书编号等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公示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十八条 行政强制的公示包括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扣押清单等。
第十九条 行政检查的公示包括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行为结果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市政府及省厅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一)网络平台。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统一公示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公示内容。上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需推送相关数据的,由局相关部门统一上传数据。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政府文件。主要包括代政府起草的政府公报,上报的信息简报,以及法规文件汇编等。
(四)传统媒体。利用市主流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五)办公场所。在政务中心交通运输审批窗口、各执法场所业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二十二条 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局门户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法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按照《唐山市交通运输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唐交政法字〔2017〕3号)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政法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全面、准确梳理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工商局审核后公示。
(三)各执法部门负责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和局政法处审定,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政法处负责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公示时限
1.交通运输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各执法单位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政法处公示;
2.按照《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唐交政法字〔2017〕6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向政法处报送后向社会公示;
3.各执法单位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期限
在互联网上公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满5年的;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由做出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后,及时报政法处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由做出决定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及时撤下原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各执法处室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政法处将各相关处室行政执法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局门户网站和相关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同时,审批部门将行政许可事项实时向唐山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推送。
第二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报政法处更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政法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考核制度,由政法处牵头,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局纪检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局对各执法部门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要求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我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冀交政法〔2017〕29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执法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文字记录包括交通运输各种执法文书,以及检测报告、鉴定意见等书面记录。执法文书应当遵守有关交通运输执法规范的规定。
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制定本部门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标准,并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为执法场所和执法人员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前款所称音像记录设备,包括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全过程记录中,应根据执法需要使用一种或多种音像记录设备,并尽可能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在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编制执法流程图,明确在各个执法环节进行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执法场所、执法环节和记录方式。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 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唐山市民服务中心或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入驻市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部门,其音视频监控设备的设置和运行服从市民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要求。
未入驻市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在服务窗口设置音视频监控设备,在工作时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准予许可、不予许可、送达回证等文书,对受理和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使用合法有效的设备,并出具结果。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和专家评审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专家讨论记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招标的,对招标过程的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举行考试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组织考试的有关资料作为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作为文字记录,也可以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做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行政检查的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车船的使用情况;
(二)执法人员风纪;
(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船舶等情况;
(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 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实施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扣押的时间和地点;
(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条 延长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施延长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延长扣押告知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延长扣押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实施解除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解除扣押决定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解除扣押决定书;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当事人接收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清除、强制拖离等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拆除公告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况;
(七)实施强制拆除、清除、拖离车辆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收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当天下班前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设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储存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应在返回单位后及时将音像记录储存至专用设备保存。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信息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使用。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市局应当要求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局各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重大执法决定合法、适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发〔2016〕6号)、《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冀交政法〔2017〕2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或各执法单位以自己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局或各执法单位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务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务10万元以上的处罚;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
(一)扣留车辆或强制拖离车辆等强制措施;
(二)强制拆除等强制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
(一)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或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按照第三条规定,牵头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审核范围、审核资料、审查重点,报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第八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认为该行政执法决定属于本办法所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应当送相应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九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在3日内要求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十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在《案件调查报告》“重大案件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栏或单独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查意见的,应当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由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执法案卷中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应将《唐山市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存入执法案卷,作为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各执法单位应为法制审核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可以扩大审核范围。局法制机构对下级行政执法单位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承办案件业务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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