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 政策解读
发布于:2025-12-18
一、制定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一种新兴的共享出行方式,在满足市民出行需求、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运营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管理不规范、非法营运现象时有发生等,亟待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加以规范。
为维护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保障正规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名义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和《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等有关规定,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参照广州、沈阳、青岛等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唐山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三、主要内容
(一)合乘的定义和性质
1.合乘的定义。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供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其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2.合乘的性质。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
3.合乘的主体。明确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务平台。
(二)合乘出行提供者的规定
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及相关事宜的服务发起规则、出行计划发布、平台发布限制、车辆规格要求、服务频次限制、成本分摊规则等内容。
(三)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规定
明确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在合乘出行服务与管理中的信息安全保护、信息真实性与协议提供、 服务次数、 费用计算等内容。
(四)非法营运行为的认定
明确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认定,以及合乘各方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义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