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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唐山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3 16:24     来源: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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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209号),我局对《唐山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附件:唐山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一、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和完善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机制,有效减小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20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机构

成立唐山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局工作组”),由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唐港处、承唐处、收费公路处、运营处、道路运输处、客运处、城客处、路政处、建管处、养护处、地道处、质监处、信息中心、应急中心、工程处、公路站、物资处、办公室、政法处、财务处、群工处、机关党委、港口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局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法处,承担局工作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应急响应措施,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汇总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三、应急响应

(一)响应流程

接到市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时,局办公室应在半小时内通过办公网、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通知要求和本方案启动应急响应各项措施。

(二)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禁止汽车运输。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全市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根据空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IV级、Ⅲ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措施。

1.IV级响应措施

(1)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局各成员单位通过各自公开渠道,如电子网络信息、服务区公告、交通运输局网站、官方微博等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和倡导性减排、降尘措施。

(2)各级路政部门严格按照《公路路政巡查制度》,保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每天巡查不少于2次,高速公路每天巡查不少于4次,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采石取土、加水洗车、焚烧秸秆、洒落运输、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污染公路环境违法行为;联合交警部门加强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力度,超限检测站24小时值守。配合公安部门落实机动车限行措施。

(3)各级路政、运政部门依据职责,要求运输散装货物的运输车辆必须苫盖严密,严查货运车辆飘洒,禁止货运车辆不苫盖上路行驶。

(4)各级路政、质监部门监督涉路施工单位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防治二次扬尘污染。

2.Ⅲ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各养护管理机构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国省干线公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冰冻季节不得实施洒水除尘作业)。

(2)各级质监、路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责令涉路施工单位加强施工扬尘管理,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涉路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

(3)各级运管部门加强散装货物运输源头管控,禁止飘洒、滴漏污染公路的运输车辆出站、出场、上路行驶,凡是运输途中容易造成飘洒、滴漏的散装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货物不准超过车厢平槽。

(4)各级路政、养护部门适时增加公路巡查频次;加大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焚烧垃圾和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行为的执法力度和清理力度。

3.I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各养护管理机构针对国省干线公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冰冻季节不得实施洒水除尘作业)。

(2)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涉路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3)各级路政、养护部门增加公路巡查频次,加大路政执法力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执法不间断,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采石取土、加水洗车、焚烧秸秆、洒落运输、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污染公路环境违法行为。

(4)各级路政部门联合交警部门依法开展流动治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车辆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和飘洒污染公路行为。

4.I级响应措施

除继续落实II级响应措施外,当极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进一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各养护管理机构针对国省干线公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冰冻季节不得实施洒水除尘作业)。

(2)所有工作人员做好自身防尘保护作业,未做好自身雾霾保护的,不得上路执法、作业。

(3)各级路政部门全天候开展公路路政巡查和路政执法,杜绝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采石取土、加水洗车、焚烧秸秆、洒落运输、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污染公路环境违法行为;联合交警部门全天候开展流动治超,治理公路飘洒、污染环境运输车辆,依法规范车辆运输行为,净化公路环境。

(三)补充说明

1、鼓励重点用车企业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运输周期,制定大宗物料错峰运输方案。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按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保证采暖季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一厂一策”要包含错峰运输工作方案。各地要组织工信、交通运输、公安、环保等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2、倡导钢铁、焦化企业减排自律。根据我市污染物排放浓度变化规律,在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倡导钢铁企业每天5时至9时、20时至23时减少汽车运输倒运量20%以上。焦化企业科学调度、合理安排生产,减少物料运输20%以上。

3、鼓励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同时对履行正常审批程序,并处于建设期的保障民生的重点公路项目,以及为其配套保障施工的搅拌站等企业,纳入各县(市)区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

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及配套保障施工企业也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包括提前谋划,安排合理的工程进度、生产进度,提前储备原材料。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各县(市)区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免于停工停产名单的公路重点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中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的除外)。

(四)响应终止

当市指挥部下达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通知后,局办公室应在半小时内通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局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局各成员单位在得知解除预警响应后,停止执行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解除应急状态,恢复常态化工作。

四、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局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应急响应执行工作情况,包括预警反应时间、派出执法执勤人数、出动装备车辆数、检查运输车辆数、查处运输车辆数、实施洒水作业次数、停止施工工地数、督导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等,并在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Ⅲ级及以上)36小时内报至市局政法处,政法处汇总后报市指挥部。

五、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应急保障机构。

(二)资金保障

各单位空气污染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三)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单位应急工作负责人、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应明确。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变化后,应及时告知局工作组办公室(市局政法处)。联系电话:2200290,联系人:王彬。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完善本部门应急方案。

六、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2月27日印发的《唐山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唐交政法字〔2017〕1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唐山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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