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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农村公路条例》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23 10:07     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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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23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修改为《唐山市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和必要性

《条例》自2004年通过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持续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全市已基本形成县县相接、乡乡相通、村村相联的农村公路网络化体系。本次修订,是《条例》实施后的首次大修,对促进我市农村公路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逐步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交通瓶颈,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保障”重要指示要求的需要。

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关于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的需要。

三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保障法律统一的要求。

二、修改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40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养护、筹资、路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规范了农村公路的名称和定义。按照上位法以及国家政策文件,将《条例》名称及文中的“地方公路”修改为“农村公路”,并对农村公路和县道、乡道、村道的定义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二)明确了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路长制规定。

(三)根据农村公路发展实际,结合《河北省公路条例》,增加了农村公路发展、建设、养护的原则。

(四)调整了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农村公路兼有城市道路功能时的建设要求,以及安全设施、质量保修等规定。

(五)增加了养护巡查的规定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在养护方面的职责。

(六)明确了农村公路资金来源,增加了资金使用规定。

(七)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调整了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的边缘与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的距离,取消了铁轮车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八)因原处罚事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简化了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

(九)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部分涉及审批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乡镇政府依法进行处罚的规定,删除了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规定。


相关文件:唐山市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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